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 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 政部令第36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 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财政资金 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 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 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 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 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 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用于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登记与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工作的 校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 人,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资产管理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
(二)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对学校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实施二级分类管理: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
党委宣传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 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网络设备、信息软件、运行数据和、网络域名等资产的管理;
院长办公室负责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教务处负责教学用房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
科学研究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纸质和数字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管理;
保卫处负责安保、消防与监控专用设备与设施的管理;
公共课部负责体育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各类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学校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三级具体管理。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维护维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备案、报批手续,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 督管理及上报工作,对各类资产处置过程实施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四)完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 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向上级部门按时制送报表。
第八条 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资产的分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主管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主管范围内资产的配置管理,协助做好使用、处 置等日常管理,健全和完善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协同后勤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和职责范围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三级具体管理。主要领导是本单 位(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要设置兼职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
(三)协助后勤管理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 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科学规范、公平 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与学校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部门)共享、共用的;
(三)难以通过市场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产配置 实行论证制度。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二级分类管理部 门提交资产配置申请;各二级分类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必 要的可行性论证;后勤管理处统筹各二级分类管理部门论证后的 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学校审批后,编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办理资产转入手续,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应当及时合理调剂。
第四章 资产登记和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 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对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 赠等方式取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帐和登记手续, 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禁止形成帐外资产。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物等基建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 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资产交付使用和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实物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 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条 校内单位(部门)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 原单位(部门)须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单位(部门)负责人、资 产管理员调职须履行资产交接手续,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 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在优先保障事业 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照上级规定完成相应论证、评估、备案以及审批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学校国有资产依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 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超标配置或长期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限,
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出售、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 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二级分类管理部门对申请处置的 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按规定报学校以 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复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财务处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七)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 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 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 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应进行年度清查,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规定或上级单位组织清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产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 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在工作岗位变动、退休等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对单位(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配置、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报资产统计报告或者不执行信息公开等制度的;
(九)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
国家和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工程职业 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 (长院〔2017〕8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