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后勤管理处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作者:gt 来源:后勤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8日 09:04 点击次数:[]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保障公务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湖北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以学校名义购置、接受捐赠的车辆,也包括通过采购程序学校租赁的社会车辆及因公务活动使用的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人员因公务出行,使用学校自有公务用车或报销租赁车辆费用、公务交通费用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学校普通公务出行主要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保障。确需使用学校自有公务用车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调配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配备、购置与租赁必须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公务出行保障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公务出行视情况不同,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予以保障:

(一)学校自有公务用车保障

1. 学校主要领导工作用车。

2. 业务用车:

1)机要通信;

2)处理校内各项突发应急事件;

3)学校重要公务活动、外事活动接待;

4)干部人事档案资料、重要财务凭证、大额现金的取送、试卷运输等公务出行;

5)招生工作用车;

6)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安排的紧急公务活动。

(二)定点租赁车辆保障范围

大型会议接待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国资处按照采购程序统一确定租车服务公司,供使用部门选择使用。

(三)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保障范围

学校其他公务均以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实现公务出行保障。各单位(部门)公务出行要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长途公务外出原则上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章  学校自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八条  按照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学校公务用车编制数进行配置、使用、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作如下配置:

(一)后勤管理处配置6辆公务用车,主要保障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学校重要公务活动、外事活动接待,干部人事档案、重要财务凭证资料取送,大额现金的取送,大型考试试卷运输,安全值班,突发应急事件处理,紧急公务活动等用车。

(二)招生办公室配置1辆公务用车,主要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用车。

第九条  学校公务车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配有公务车辆的单位(部门)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车辆,不得公车私用;未经批准,不得借与其他单位(部门)使用。因工作需要,总务处可在全校范围统一调度车辆。

第十条  学校公务车日常维修保养、购买保险、加油等业务,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配有公务用车的单位(部门)负责所配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年检、购买保险及相关费用报销等事宜。公务用车加油原则上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需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有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单》(见附件1),按审批单所列维修项目到定点厂家维修,厂方依据校方送修项目予以维修,经检验需增加维修项目的,要将审批单退回重新进行确认签批。规定项目外所发生费用,一律不予结算。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配有公务用车的单位(部门)每季度凭维修审批单汇总,按照财务报销程序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在定点厂家维修,出差在外车辆需要维修的,需报经相关负责人同意方可就近维修。

第十二条  配有公务用车的单位(部门)应建立“一车一台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回学校停放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指定停放地点需报纪委备案,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车辆应回学校封存停驶。

第十四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严禁在车辆用油、维修、保养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私车公养。

第四章  公务用车使用程序及经费结算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各单位(部门)申请公务用车,需根据用车途径提前一天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有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见附件2)或《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租赁车辆使用申请单》(见附件3),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往返时间、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批意见等,并附上出行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务用车的费用实行独立预算、独立核算,各单位(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一)各单位(部门)申请学校自有公务用车,由后勤管理处依据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审核派车。武汉市外的公务用车申请还需派车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批。费用在后勤管理处预算中列支。

招生办公室配置的公务用车,自行调配使用。费用在招生办公室部门预算中列支。

(二)各单位(部门)申请定点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单位(部门)负责人依据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审核签字,自行与学校统一采购的租赁公司联系用车。单次租车费用超过5000元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租赁费用由各单位(部门)在学校下达的公务出行预算额度内支付,有专项经费预算的,在专项经费预算中支付。

(三)各单位(部门)人员采用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保障公务出行,使用武汉公交一卡通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务使用武汉公交一卡通发生的费用清单》(见附件4)审核签字。费用在使用单位(部门)预算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在用车过程中遵循安全第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用车途径进行结算。

(一)租用通过采购程序确定的定点服务商车辆,凭据公务用车申请单、证明材料、租车发票、用车明细,经用车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业务。

(二)因各项业务或公务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凭据《公务使用武汉公交一卡通发生的费用清单》发票,经用车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业务。

第五章  公务交通补贴和市内公务交通费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配备工作用车,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其他校领导按照核定的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八条  车改后的校领导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学校所在行政区江夏区,到以上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校领导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参加公务活动确需用车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出行区域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内的,按规定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出行区域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再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

第六章  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应由专职驾驶人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地方交通法规。平时做好车辆的清洁、检修、保养,出车前做好车辆例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安全行车。出车过程凡违反交通法规所导致的罚款,由驾驶人员个人负责承担;凡违反交通法规所导致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的以外,其余事故费学校视责任情况由驾驶员个人分担。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员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做到文明礼貌开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出勤,并保证通讯工具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对配置有公务用车的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检查记录每月安全行车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定期对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开支情况进行汇总(见附件5),按学校要求公开,接受监督,并报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公务用车费用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抓好本单位(部门)的贯彻落实。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与校内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在武汉市内公务乘车的暂行规定》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有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单

          2.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有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

          3.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租赁车辆使用申请单

          4. 公务使用武汉公交一卡通发生的费用清单

          5.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有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登记公示表





下一条: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施工管理规定